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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对我国大陆的专利制度的简单介绍

  作者:wewo

  在最近两期的新语丝中,“tonyh”连署两文,表示对国内某些作者将国外
学术领域已经公开的论文内容作为专利申请的不满。作为专利代理行业的从业人
员,我的个人看法如下(仅涉及中国大陆的发明专利申请):

  1、对于专利申请的受理,法律法规仅对形式上有简单要求,基本上任何专
利申请都会被受理。

  2、任何专利申请要想被授权,都必须满足一定条件,授权条件中必然包括
“新颖性”条件。

  专利法意义上的“新颖性”具有特定含义。简单来说,排除掉“抵触申请”
的情况,“新颖性”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技术方案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
公开发表过、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(《专利法》第22条
第2款)。

  3、如果专利申请与申请日之前的公开技术完全相同,那么就不满足“新颖
性”条件,不应该被授权。

  如果专利申请是与申请日之前的公开技术相比具有不同之处,那么就满足
“新颖性”的条件。

  4、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程序中,审查员会查询世界范围内的公开出版
物在申请日之前的文献,以判断专利申请是否满足“新颖性”,但检索过程不能
保证完全不出错。

  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程序中,第三人也可以向专利局提出个人意见,但
专利局不会作出答复,也不一定会参考该意见。

  5、专利申请被授权后,第三人认为其不满足授权条件的,可以向专利局提
出“宣告专利权无效”。

  专利局会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,再次审查已授权的专利是否满足授权条件,
并作出“宣告专利权无效”或“维持专利权有效”、“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”的
决定。

  我检索了“tonyh”文中提到的5份专利(申请),其中2份已经授权,3份尚
处于实质审查阶段。如果“tonyh”认为2份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不满足“新颖性”,
可以向专利局提出“宣告专利权无效”,但是需要提供证据、支付费用等。如果
“tonyh”认为3份尚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不满足“新颖性”,可以以挂
号信方式告知专利局,不需费用。

 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:需要判断专利申请与申请日之前国外学术领域的公开论
文是否完全相同,如果完全相同则不满足“新颖性”;如果不完全相同,则满足
“新颖性”,此时又需要考虑“创造性”等问题,这是一个更加复杂的话题,在
此不作论述了。

(XYS2009082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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